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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民主党派成员个人相关(或重大)事项互通制度的建议

信息来源:绍兴民建 作者:民建 日期:2015-02-11 浏览次数: 字号:[ ]

  据民建绍兴市委会办公室主任李福勇反映:在近期各民主党派组织工作调研中发现,各党派在组织管理中存在漏洞,即当党派成员个体发生重大事项时,由于党派成员所在单位与成员个体所在党派组织相关通报制度缺失,其所属组织往往是最后知情的,工作难免陷入被动。比如:某位数月前已被法院判处“拒不执行判决罪”并服刑的原企业负责人,其所在的党派基层组织仍多次书面(电话)通知其参加党派活动;又如:某位已被单位行政处分的在职人员,其所在党派基层组织并不知情,还准备推荐他为年度优秀党派成员……类似尴尬情况在各民主党派中时有发生。

  近几年来,新社会阶层人士在各民主党派所占比例增加,人员结构日趋多元化。但各民主党派不具备中共这样非常严密的组织架构,成员主要由各行业各单位的党派所联系界别的代表人士所组成,人员结构相对分散,成员和成员、成员和组织之间联系相对较少,其组织所拥有的资源和空间也是相对有限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有限的资源和空间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模式。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这种管理模式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这种压力既有来自党派外部的,也有来自党派内部的。

  这类现象尤其值得关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现有各民主党派《成员相关事项报告制度》执行缺失。据了解,目前各民主党派中,均有各党派相应的成员相关事项(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的事项包括成员在所在单位岗位或职务变动、各项荣誉的获得、知识产权的取得、发生重大伤残、受到政纪、党纪出发、刑事处罚等。但此项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是一些成员存在报喜不报忧的思想,当个人获得较大的成绩或荣誉时,就向所在党派组织报告,当成员个人受到处罚时,就隐而不报。

  二是党派成员所在单位没有建立与该成员所属党派组织关于成员个人相关事项的互通制度。目前,公、检、法、纪委等部门只向所涉(案)人员工作单位就所涉(案)情况进行通报,没有明确对所涉(案)人员所属组织(或党派)进行同步通报。

  三是统战系统内部缺乏关于党派成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中共联系、支持、帮助各民主党派工作的统战部门,并没有相关制度要求当各民主党派所属成员发生重大事项时,必须予以上报的规定。这也是当前统战系统组织工作中存在的欠缺。

  为此,李福勇建议:

  一、建议各党派成员所在单位与党派成员的相应基层组织建立党派成员相关(或重大)事项互通制度,以便双方组织更好地了解该党派成员的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这样,也有利于党派成员的培养、考察和使用。

  二、各级公检法 、纪检等中共相关组织机构,应建立党派成员(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其他社会团体)名录库,当发现所涉(案)人员为党派成员时,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或涉密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党派组织进行通报情况,在党派组织的关心下,也能对涉案人员的劝解、教育。

  三、中共统战部门应该建立党派成员相关(或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在目前现有的例会制度和联系制度中增加相关内容,完善统战部门的相关职能。

  四、各民主党派在建立成员相关(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同时,必须做好其组织落实工作。(此社情民意被民建中央、市政协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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