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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政策导致其贬值,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政策调整

信息来源:绍兴民建 作者:王建中 日期:2014-08-13 浏览次数: 字号:[ ]

 民建绍兴市委会会员王建中反映,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这一政策实施以来,虽然贷款利率“紧跟”市场的步伐在不断调整,但存款利率却一直是“逆”着市场在调整,导致住房公积金存款事实上的贬值,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对自己的钱“躺着缩水”意见很大,反响强烈。

 一、与社会存款相比,贬值尤其突出。按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利率一直执行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第十四条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利率计息。从执行的结果看,这一规定导致了住房公积金存款事实上的贬值。以2013年为例,当年的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0.35%)计算,上年结余的公积金按三月定期利率(2.6%)计算,假如每月缴存公积金为1500元,一年的利息为31.86元。而按现行银行一年期零存整取(3.3%)来计算月缴存公积金1500元,一年的利息为321.75元,两者相差289.89元。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利率2.6%计息,更远低于银行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利率,与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收益更无法相比。据住建部提供的资料显示,过去十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加权平均存款利率仅为1.89%,比同期平均CPI低1.07个百分点,贬值尤为突出。

 目前,全国多个中小城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较低,一些城市个贷率甚至低于45%,资金大量结余闲置,或成为低收益的银行存款。据有关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3月,全国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9498亿元,都是以普通存款放在银行。

 二、与相关经济指数相比,贬值更加明显。据统计,2009至2013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别为105.9、99.3、103.3、105.4和102.6,其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别为105.6、99.1、103.2、105.3和102.7;2009至2013年我国商品房价格指数分别为107.6、105.5、107.6、106.5和105.8。与这些经济指数相比,住房公积金存款贬值更加明显。

 由于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政策的不合理,也由此带来了以下问题:

 一是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际情况看,存贷不公平严重。在现行公积金运行机制下,缴纳的公积金如果不设法尽早使用,实际上就是一笔不断贬值的长期存款。那些无力购房的低收入者不仅被强制性缴存公积金,供中高收入者廉价地使用公积金贷款,而且这些无力购房者还要为此承受利息损失,这是极不公平的。

 二是住房公积金的低利率存款政策,催生了公积金套现违规行为。由于住房公积金存款的低收益甚至贬值,带来了违规套现的产生,在有的地方已经成了一个地下产业链,中介帮忙造假、伪造资料,然后收提取人中介费。2013年11月媒体曝出的“取10万元公积金,中介要价4300元”事件,虽然典型,但绝非个例。由于提取制度的限制,使得未购房者这一提取意愿无法实现。但这种“需求”总是存在的,也正是这种“需求”强化了公积金套现“业务”的繁荣。

 王建中认为,既然公积金限制了存取自由性,那么就应当在收益方面给予适当的补偿,而现在的政策规定却是相反的。在法理上来说,公积金属于个人资金,这就不同于国家有一定投入的其他社会保障资金。同时,现行政策对于不购房者和虽然购房而没有使用公积金的人却承受了政策的不公平。不合理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政策,也是公共政策本身的一大缺陷。

 为更好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王建中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住建部在总结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对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1.将公积金缴存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利率与商业银行零存整取(一年期)利率相同;历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按实际缴存年限,与商业银行不同年限的存款利率相同。若发生支取时,其支取后的余额按已实际缴存年份予以计息。

 2. 扩大公积金投资渠道,如,将部分结余公积金购买国家住宅债券,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或是进入开放性投资基金市场,选择业绩稳定、费用低、诚信程度高的专业性基金投资公司,委托其负责运作,并给予公积金投资优惠政策,对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收益、佣金等减税或免税。(此建议被市政协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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