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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中组部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建立新提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

信息来源:绍兴民建 作者:潘锦仁 日期:2014-04-08 浏览次数: 字号:[ ]

 浙江省政协委员、民建绍兴市委会副主委潘锦仁反映: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10年,中办又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以下简称《规定》),但从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查处的领导干部经济案件情况看,这些领导干部表面上都按规定申报了,但被查处的时候问题却是比较严重的,这说明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

 一是制度设计不完善。主要是现有申报项目无法反映财产购置、出售等收入情况,缺少初任领导职务时和离任时的申报环节,导致不同岗位期间的个人财产增减情况难以置于有效监督之下。

 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主要是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缺乏有效的核实手段。目前,仅局限于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内部掌握,只有申报人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时,才知申报的内容并非真实,使制度的严肃性、实效性受到影响。

 三是不向社会公示,带病提拔问题难绝。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抑制权力腐败,促进廉洁自律。若只是登记备案,不接受社会监督,制度的成效就大打折扣,甚至毫无意义。由于不向社会公示,不但带病提拔现象难以杜绝,而且一旦用人失察,其影响极为不良。

 潘锦仁委员认为,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既是改变干部作风的有效方式,也是完善领导干部任用管理制度的契机。为此,建议中共中央组织部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在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尚有难度的背景下,出台新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的规定。

 一、建立新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体系。根据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把好新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入口”关,减少失察现象。

 二、明确新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具体项目。不仅要包括不动产,也要包括价值不菲的其他财产和财产性收入。如名人字画等高档收藏品、投资收入等。

 三、新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申报的财产情况,应通过当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不实申报要严肃处理,维护制度的刚性。凡经组织发现和被群众举报申报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且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应视为申报不实,对此要有针对不同情况的处理规定。(此建议被市政协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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