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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统一管理体制的建议

信息来源:绍兴民建 作者:肖冬红 日期:2014-04-08 浏览次数: 字号:[ ]

绍兴市民建会员肖冬红反映:我省自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筹资水平、保障水平逐年提高,受益面不断扩大,为实现“病有所医”和缓解部分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2013年起将两者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起到了1+1>1的效果。仅从绍兴来看,2013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98.92万人,参保率达98 %以上,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医保缴费政府补助比例达到70%以上,住院病人医药费报销比例达到75%以上,有效减轻了参保居民医药费用负担。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层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亟需从省级层面、甚至国家层面予以研究解决。一是筹资渠道过于单一,影响了基金的壮大和可持续发展。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30%为个人缴费和村级集体经济资助,70%靠政府财政补助。随着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筹资标准的不断提高(2013年已到人均600元),政府财政的压力也在逐年加大。若以这样的趋势继续发展下去,该基金不但难以做大,而且会影响到以后医药费用的报销。二是报销比例上升过快。一方面,导致报销费用增幅迅速。就绍兴市而言,近年来住院病人的报销比例大幅度提高,从2004年新农合的20-50%,提高到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75%以上。随之带来医疗需求的大量释放和医疗费用的大幅增长。近三年绍兴市住院人次每年增长约13%。均次住院费用从2005年的5497元增加到2012年的9764元,增幅远超过物价增长水平。另一方面,导致与职工基本医保比例失衡。医药费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与职工基本医保基本接近(前者75%以上,后者80%以上),但个人缴费比例是1:13,这是严重失衡的。三是省以上和省以下管理体制不统一。我省已经基本完成新农合和居民医保整合,实行城乡居民医保统一化管理。但在省级和国家层面,两者分别隶属人力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管理,两个部门的工作标准、考核要求不同,如体检,人力社保部门规定是城乡居民一年一次,卫生部门规定是60岁以上城镇居民一年两次,各地在执行上无所适从。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事关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鉴于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1.加强筹资保障。在原来由个人、村集体、政府财政三方筹资的基础上,适当引入社会捐赠、投资经营等多元化渠道,不断做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规模。同时,要健全政府财政保障机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一旦赤字,当地政府要“兜底”,万一当地政府无法解决,上级政府财政要保障,一定要做到防患于未燃。

2.稳定保障水平。到目前为止,短期内不宜再提高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75%左右,稳定一段时间后,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再作科学调整。从医疗资源合理化利用考虑,近期内,可通过继续调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报销比例的方式,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发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更大的功效。

3.控制医疗费用。下大力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防止医药费用的快速增长稀释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保障水平。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管力度,防止过度医疗和诱导消费的情况发生。加大对参保者报销情况的检查力度,防止个别参保者利用医保虚开药物谋利,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真正惠及参保群众。

4.理顺管理体制。根据目前我省各地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已经基本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实际情况,省级层面应理顺管理体制。建议将该职能全部划到人力社保部门,由人力社保部门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统一考核,避免政出多门。(此建议被市政协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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