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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残疾人退休政策缺乏人文关怀,建议国务院出台降低残疾人退休年龄的具体政策

信息来源:绍兴民建 作者:民建 日期:2014-01-07 浏览次数: 字号:[ ]

    浙江省政协委员、民建绍兴市委会副主委、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潘锦仁反映:目前,我国残疾人退休年龄的政策,执行的是国务院1978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属于以下3种情况中的任一,就可以提前退休:一是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是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有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这一政策执行近四十年了,经济社会背景与政策出台时相比,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政策在越来越重视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下,政策的人为关怀与时代已严重脱节,残疾人群体对降低他们的退休年龄也充满了期待。虽然不少地方在各自的退休政策中对残疾人提前退休有所照顾,但其政策“门槛”仍然高不可攀。以绍兴市为例,2002年市出台的(绍市劳社发〔2002〕3号)文件规定:男职工达到50周岁、女职工达到4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1998年9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累计缴费年限10年),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办理提前退休。这意味着在退休年龄上,除重度残疾之外的绝大多数残疾人都必须和正常人一样达到规定年龄才能领取退休金,把大多数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排除在外,他们无法享受到提前退休的待遇。

    潘锦仁认为, 残疾人的平均寿命、劳动能力、生活成本等方面都与同等年龄正常人差距较大,现在大部分残疾人和正常人的退休年龄一样,这无疑把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正常人等同起来,显然有失公允。

    一是残疾人平均寿命低于健全人平均寿命,领取养老费的平均年限也自然低于健全人领取养老费的平均年限。

    二是残疾人在工作生活中要比正常人付出更多体力和精力,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难免带来许多残疾人在岗位上就已经力不从心的结果。有的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肢体残疾人、重度视力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往往处于失业和下岗状态,不仅生活费难有着落,而且还须缴纳养老金,其生活窘境可想而知。

    三是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差,加之康复医疗等支出,其生存成本远远高于健全人,经济负担不堪承受之重。

    为此,潘锦仁建议国务院就残疾人退休政策(国发[1978]104号)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残疾人士的意见建议,根据新的经济和社会形势,出台专门的残疾人退休政策。降低退休年龄,允许残疾人自愿提出申请的前提下享受提前退休待遇,具体可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级别、程度、年龄和社保缴费状况,将残疾人退休年龄降到男50――55周岁,女45――50周岁两个年龄段,提前退休标准参照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病退标准,充分体现对残疾人的人文关怀。(该社情民意信息被市政协录用,并报省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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