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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促进提高器官捐献率的建议

信息来源:绍兴民建 作者: 日期:2013-09-04 浏览次数: 字号:[ ]
                                                      徐秋农

随着现代医疗科学技术的进步,通过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方式根治患者病痛的现象越来越常态化。2007331日,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据了解,我国每年等待进行器官移植的患者有上百万人,而器官供体来源却很少,而能顺利配型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就少之又少,这不利于保护需要器官移植的广大患者生命健康。由于受到传统观念束缚,许多人并不愿意在死后捐献自己的器官,这就使得器官供体来源难以满足受供患者需要的现象普遍存在。其次,《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未成年人活体器官捐献、活体器官的接受人范围作了不适当的限制性规定,这相当于是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限制了器官供体来源。还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器官捐献者及其亲属没有给予应有的肯定与鼓励,而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在享受了别人提供器官以根治疾病的权利后,并未在法律上需要其承担什么义务,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器官捐献者的积极性。为了促进器官高捐献率,使器官捐献移植活动更有利于造福广大患者,提出建议如下:

1、建议将《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当该未满18周岁公民因患有疾病或发生事故等意外事件不能延续生命时,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可以在该公民死亡时进行摘除。

理由是:原规定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的内容确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不受到非法的器官移植伤害。但在我国社会不断涌现出器官捐献动人事迹的今天,许多未成年人因患有疾病或发生事故等意外事件不能延续生命时,他们的父母毫不犹豫地做出了让自己的孩子捐献器官的决定,去拯救那些需要通过器官移植而挽救生命的人。这些父母说,通过这种方式让自己孩子的生命在别人身上得到延续,这是多么令人敬佩且为社会所需要的人间大爱!我们的法律法规对此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与认可,以激励与发扬全社会的爱心。建议修改。

2、建议将《条例》第十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修改为:活体器官的接受人范围应当不受到限制。但不得违背器官捐献者的指定意愿。

理由是:原规定将活体器官接受人限于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的范围,这样不适当的限制,显然不利于在这些人员范围以外的广大患者实现根治疾病的愿望。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权都受到法律保护,而接受器官移植的人是延续其生命健康所必需,故接受人的范围不应该受到过多的限制。其次,在接受人与捐献人属于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时可能会提高器官移植的成功率,但随着医疗科学技术不断进步,这种器官移植上技术障碍会逐渐得到减小甚至消除,如现在通过自动比对检索系统就可以基本保证器官移植的成功,故在器官移植技术层面上设定这样的限制也逐渐成为不适当。同时。为了尊重器官捐献人的意愿,应当允许其指定器官接受人。建议修改。

3、建议增设保障捐献者权益及器官接受者义务,以扩大捐献者范围的相关内容。

理由是:为了促进人体器官捐献,有必要对捐献者进行一定的鼓励,即将于201331日施行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公民死亡后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对此开了先河。该《天津条例》为捐献者在器官捐献后其近亲属提供了多项权利保障,如器官捐献者近亲属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免除捐献者的基本丧葬费用,对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实施人道救助,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等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促进器官捐献活动的作用,建议在《移植条例》中也予以确认。

同时,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器官移植接受人无偿使用原则,即接受人在享受了别人提供人体器官以根治自己疾病的权利后无需要在法律上承担什么义务,这显然不符合法律上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也不利于促进器官捐献活动。

建议在《移植条例》中确立接受人负有对器官捐献进行宣传教育义务的制度。因为,接受人亲身经历过在病痛折磨下等待器官供体漫长时间的痛苦,他的现身说法之宣传效果必定胜过没有亲身感受的人。同时,接受人也是受益人,通过器官移植让他解除了病痛,受益终身,他一辈子也忘不掉,许多接受人就此与捐献者家属结为亲戚,就是例证。通过接受人受益的例子,可以成为教育他本人及其亲属乃至朋友的极好教材。所以,让接受人对器官捐献进行宣传教育的作用会较大,效果也会较好。具体可以试行成立器官接受人志愿者协会的类似组织,接受人是当然的协会会员,会员之间可以相互交流开展器官捐献活动宣传教育心得以及获取有利于器官移植保持身体健康的信息等等,发挥接受人团体的宣传教育作用,将会收到更好效果。建议增设。(此建议被绍兴市政协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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