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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压力的建议

信息来源:绍兴民建 作者: 日期:2013-02-17 浏览次数: 字号:[ ]
关于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压力的建议

    民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税负太重,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近些年,尽管国家不断加大税费改革力度,但是中央及各级政府的税收收入仍然以远远高于GDP和居民人均收入增幅的速度大幅增长。根据2011年10月份对某地级市150多家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问卷统计,在“目前影响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一栏中,有39%的企业选择“税负等社会负担重”;在“企业最希望政府采取哪些措施帮扶企业发展”一栏“十选三”中,59%企业选择“减税”。

    一、中小企业税负压力主要体现

    1.税费名目较多。企业注册正常运营后,面临大量的税费项目。承担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等。除了税以外,企业还需要缴纳各种费和基金等,具体包括: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残疾人员安置费、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财务顾问费、财务年度审计费、抵押资产评估费、排污费、营业执照年检费、代码证年检费等等,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据对该市区一家纺织企业的了解,其每年缴纳的税费项目就不少于35个。

    2.税负偏重不尽合理。反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较多。一是征税过高。如土地使用税提高较快,某县级市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税由2008年初的1.8元/平方米,上调到目前的6元/平方米;下辖镇的土地使用税也多次上调,达到8-10元/平方米。二是重复计税。如房产税,按照原值打七折后乘以税率1.2%征收,但许多企业在缴纳土地使用税后,土地价值又并入房产原值,造成重复征税的现象。新会计准则规定土地可单独核算不计入房产原值,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并行期,不少企业都表示不理解。三是超标多征。按税法规定,购销合同印花税为签订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但实际征收中有的地方税务局往往就不按购销合同来纳税,而以反映在报表上的销售额的80%-130%为依据计算购销合同印花税,变种为营业税。中小企业反映税负偏重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3.隐性化负担较重。企业反映目前各种非税收费较多,搭车收费变相收费现象仍有存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较大。经对一家企业调查,该企业资产2亿元,2011年1-9月非税收费金额达40.4万元,其中质监、环保下属机构收取各类检测费、环评费、监测服务费共计10.63万元;五个行业协会收费2.75万元;救助金、赞助款及慰问金15万元。有较多企业反映中介机构重收费轻服务、甚至不服务,反映行业协会过多,某家中小型服饰企业,加入的协会已有10多个,仅一年会费支出达6万余元。此外,部分企业特别是涉物流企业反映运输公路收费高,部分收费项目不合理。还有一些企业对电力公司每10天收取电费提出希望,改成一月一收,利于企业资金周转。

    二、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的建议

    小微企业是大中型企业的源头,是社会经济最富有创新、最有活力的部分,是全民创业奔小康的重要力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具有深远的意义。2011年国家财政性收入突破10万亿元,也为进一步推进结构性减税提供空间。为此建议:

    1.调整完善中央地方的财税分成体制。企业税负重且名目繁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的财政困境。地方政府要承担保障房建设、社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覆盖、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节能环保基础设施、社会维稳、城市化推进等大量社会经济建设任务,启动或明或暗的一些税费项目成为增收手段之一。在税负加重的情况下,企业不逃税漏税几乎无法生存,在某种程度上也“逼良为娼”,加剧企业数据失真和逃税漏税现象,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议国家考虑地方建设实际需要,合情合理适当调整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成体系。

    2.简化税目减少重复征税。名目繁多且繁琐的税费客观上造成企业缴纳成本增高,重复征税更加重了企业负担,特别是小微企业管理基础薄、专业人员少,容易因“被偷税漏税”而受处罚。在国家财政不富裕的情况下,企业适当承担合理税费,如设置教育附加、残疾人安置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但在国家财政收入屡创历史新高、增幅远大于企业净利润增幅的今天,且企业无论制造环节还是流通环节都已纳税的前提下,过多的社会责任转嫁给企业就有失公平,特别是对小微企业而言,颇有杀鸡取卵的味道。建议清理税负,避免重复征税,简化有关税目;同时在全社会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和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

    3.对小微型企业实行低税负和适当减免税费。继续体现“广税基、低税负、严征管”。近段时间减税政策频出,如财政部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发改委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22项收费等,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但是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幅度仅仅惠及部分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仍然无法享受;行政事业性22项收费的免征对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来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建议对小微企业实行低税负,出台实质性减税措施,实行适当低税负,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小微困难企业再适当减免相关税费。对于为农民工缴纳足额社保金的企业,通过减轻税负的方式弥补企业成本;降低小微企业的社保费率,由此造成的社保费用缺口,可由国有企业的国家分红中按比例计提进行补充;进一步清理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负担,加快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在总结上海试点经验基础上,在更多的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作局部性探索实践,先行先试,为全面推广积累经验。从而,切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提高其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

    4、优化税收服务有关政策。一是不执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执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可明确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二是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仅在示范城市适用的限制,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以产业优惠为主的基本原则相适应,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一般企业上限2.5%)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底结转扣除;三是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缴税的所得额;四是小微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比照从金融企业取得贷款按实扣除利息,在不超过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凭发票准予扣除,不必提供实际上无法取得的“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本文系车晓端主委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的十八件建议之一,被全国人大列为重点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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