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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扶”结合 构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

信息来源:绍兴民建 作者: 日期:2012-10-22 浏览次数: 字号:[ ]
 “放”“扶”结合
构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
 

    浙江省经信委的报告显示:到2010年底,浙江110万家法人实体企业中,能在银行贷到款的只有10万家左右,90%以上的企业尤其是小企业被挡在银行信贷门槛之外。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间金融逐渐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等可以说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尤其是小微企业对资金的渴求十分迫切,浙江省金融办统计,截至9月底,浙江省已开业的170家小贷公司共计发放贷款1238.9亿元,同比新增贷款480.1亿元,增幅达63.3%。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我市的民间金融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来自是市政府金融办的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6月全市共成立小额贷款公司15家,注册资本40.5亿元,银行融资11.93亿元;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四种类型的融资担保服务机构31家。其中,公益性担保机构5家、政策性担保机构5家、商业性担保机构20家、互助性担保机构1家。全市现有典当行20家,实收资本2.9亿元。另据业内人士估计游离在正规金融之外绍兴的民间资金不下300亿元。

    近年来,我市各类各级民间金融类企业为缓解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011年1-6月,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累放贷款116.23亿元,其中种养殖业及100万以下70.04亿元;截至2010年末,全市各类担保机构累计担保户数4314户,累计担保金额1201675万元,全市受保企业累计新增就业人员14713人,新增销售额969436万元,新增利税116170万元,创造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但从总体看,我市民间金融类企业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只占正规金融的一小部分,很难满足中小型企业的金融需求,有些企业发展步伐举步维艰。尤其是今年,象绍兴纺织业这类传统的支柱产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亏损面扩大、盈利能力下降、企业生存状况恶化等问题。1-9月,浙江省消亡企业数2.5万家,2008年爆发严重金融危机时企业注销数也仅为2.2万家,到今年9月份,浙江企业消亡的数量已经超过了2008年全年企业消亡的数量。

    但是由于民间金融企业目前仍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因此如何防范发展中存在的风险,规范其发展,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是当今的一大课题。

一、制约我市民间金融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1、回报过低,盈利前景不明,民间资本进入动力不足。从资本的逐利性来看,所有资本都要追求利润,以小贷公司为例目前全国的小贷行业净资产回报率不到10%,仅仅以这样的回报率是不足以吸引民间资本大举进入的。2000年至2010年我市历年成立担保公司数量和实收资本总体保持平稳,但仅靠担保费收入很难获得持续收益,部分民间资本开始撤离担保行业。先后有18家担保公司停止营运,尽管现在民营企业申办金融类民间企业的热情很高,但若干年后这种情况将难以为继,或为逐利违规经营成为又一社会问题,或是此类性质公司逐步萎缩,退出历史舞台。回报低、税负重、风险高成为当前小贷公司这类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

    2、杠杆作用太小。金融企业一般靠资本金放大后的杠杆作用获取利润。小贷公司的融资规模是资本金的50%,最近扩大到100%,尽管如此杠杆率只有1倍,而银行的杠杆率却是10倍甚至10多倍。我市担保公司跟银行合作的保证金比例大多在20-30%之间,少数在10-20%之间,过高的保证金比例直接压制了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也抑制了担保规模的扩大。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存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注册资本有限,能够提供给企业的资金也有限。杠杆不敢放大、保证金收取比例过高说到底是怕出风险。然而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国有大银行已经剥离了几万亿的不良资产,城市信用社倒闭了几百家,信托投资公司关闭了一百多家,证券公司也关闭了几十家。由此可见,正规金融也是存在风险的,为什么不能对民间金融企业留点风险容忍度呢?

    3、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经营人才缺乏。全市民间金融企业缺乏专业经营人才,可以说人才问题是当前该类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考虑成本等因素,民间金融企业一般从业人员不多,而其中熟悉银行业务、了解企业运作、掌握财务知识、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的专业经营人员却是少之又少。由于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担保公司在业务拓展、风险控制、产品创新、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导致金融机构对该类企业认同度和信任度不高,从根本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近期小贷公司迎来开业高峰,银监会却要求对其融资的银行从严审查就是一说。
    4、政府培育扶持力度不够,发展后劲不足。政府对民间金融企业的定位不够清晰,没有把该类企业作为重要的金融配套产业纳入金融业管理范畴,在规范监督和行业发展上缺乏推动力度。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融资性投资公司、典当行是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也是金融业市场细分的必然结果。政府加大推动和扶持,实际是对处境艰难的小微企业的大力支持。当前,在引导民间资金流入、降低税负和加大风险补偿、严格行业准入与行业管理以及信息资源共享、维护债权的法律支持等方面都亟需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大力推动。有了政府部门的支持和保驾护航,民间金融企业才能更加积极、主动、大胆地为小微企业服务。

二、推进我市民间金融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加快构建我市民间金融体系,是改变中小企业生存环境的必然选择,也是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必然选择,是提升企业信用、防范金融风险、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举措。特别是当前“融资难”严重制约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大力培育发展民间金融类企业,积极鼓励他们做大做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要给予金融机构同等待遇。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在开展与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应给予积极支持。二要加大风险补偿力度,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常受制于其可供抵押担保的资产少、运营风险高等问题。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相当于为小微企业的融资风险控制再增加一道保险,减少了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后顾之忧。对“三农”贷款和担保、弱势群体创业贷款和担保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及担保,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建议每年以上述款项余额的1%为补偿标准。同步落实好国家对金融机构向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3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等优惠政策。

    2、推进民间金融企业规范运作。一要加强监管。金融办、工商等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履行风险管理与风险处置职责,加大对这类企业开展的业务合规性、真实性的检查,加强对企业资金流、贷款等资产质量的动态检测,以及道德风险等重要节点实行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及时预警风险。二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切实发挥好担行业协会的作用,以行业公约等手段,逐步规范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三要建立退出机制。对审计、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违规融资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市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对确实经营不善、风险较大、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要对其实施关闭清算等市场退出措施,或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该类企业收购兼并,确保风险可控。

    3、强化综合治理,进一步优化民间金融企业发展环境。一要强化综合治理。司法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强化诚信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守法意识,在全社会促成企业、群众知法守法信法的良好局面;积极寻求合理合法方式,切实保障民间金融企业的合法债权,努力保护投资人的积极性。加大对保证人财产及担保物的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执结率和执行到位率,为合法债权提供有力保障。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党委指导、政府应积极协调联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案件调处工作。二要全面构建我市数字化诚信系统平台,实施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打击违约失信行为的合力。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在全市范围的互联互通,实现行业内、地区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失信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在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中要起示范带头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决策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公信力;大力培养社会诚信意识。加强诚信教育,普及信用文化和知识,强化责任、激励和约束,确立人无信不立的理念,不断提高市民道德素质。

    4. 加大创新力度,提升人员素质。一是要持续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企业试点,引导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金融或准金融领域,助推小微企业发展。二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合作展资产转让等业务,扩大融资渠道与规模,逐步解决资本金有限和杠杆率过低等问题。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民间金融企业经营团队建设,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制订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实施办法,努力培养一支遵守职业道德、会管理、善经营的经营团队,增强风险把控能力。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平台作用,积极开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提升行业整体业务水平。(本提案由市直财贸金融二支部主任娄梦雯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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