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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村合作组织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信息来源:绍兴民建 作者: 日期:2009-08-26 浏览次数: 字号:[ ]
 
发展农村合作组织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潘锦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广大农民群众依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自发或政府引导下,创建了不同类型的经济合作社。这是现阶段农村经济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必然产物。实践证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对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农业集约化经营,促进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等,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我市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重视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扶持工作,特别是贯彻实施《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订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依法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使农民兴办合作社的积极性持续高涨,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据市农业局提供的信息,截止2009年3月底,全市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社967家,入社社员2.9万人,带动农户30多万户。按不完全统计,2008年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为农户推销农产品达22亿元,带动当地农业产值35亿元。
    随着各级政府扶植政策和激励措施的到位,广大农民组建的各类专业合作社,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资源情况,在发展类型上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一.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依托型。即由龙头企业发起创建“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的产业化发展经营模式,如越城区常青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
    二.行业协会带动型。即由行业经营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实行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通过定期召开行业协会,指导合作农户确定农产品的价格,提供销售渠道等,提高农业合作社社员的经济效益。
    三.经纪人销售合作型。即为促成他人产品对外销售,从事农产品产加销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如蔬菜产销公司,通过与农户签订协议形式,组织蔬菜产销供应计划,确保合作农户蔬菜销售渠道的畅通。
    四.块状经济合作型。即围绕当地块状农产品原则,自发组织或政府引导下组建的专业合作社,如上虞绿园葡萄合作社,2005年在镇政府的引导下,由王海龙牵头,6个股东发起建立的合作组织,由36个社员组成的这家合作社现有500多亩葡萄种植园。
    在发展趋势上,现阶段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前几年的探索和积累的经验,向更高层次合作模式转变,即由松散间接的合作经营向紧密直接的利益联合体转变;由亲戚邻里间联合向跨地区所有制合作转变;由单纯产后服务向产供销一体全程服务转变;由能人单独闯市场向企业集团作战转变。
    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从总体上分析,我市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仍处于初步和巩固阶段,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缺乏扶持政策。目前我市支农政策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还不够大,在税收、信贷、用地方面扶持政策尚未全面落实到位。在农业产业化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业标准化等方面,尚未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实施载体。
    二.经济合作组织的规范化程度较低。规模偏小,自身经济实力不强,组织化程度较低,从事经营的产品单一,生产加工过程科技量偏低,部分专业合作社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能力仍显不足。
    三.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不够规范。在调查中发现,专业合作社实际运行中,没有制订规范的章程和具体管理制度,合作社带头人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缺少懂技术会管理、开拓市场的复合型人才,组织的决策权往往集中在少数“能人”手里,民主管理成为一句空话,导致成员之间协作意识不强,有时出现利益分配不合理的现象。
    四.以农业龙头企业组建的专业合作社整体实力不强。其资本原始积累多数是通过工商企业经营发家而转型投资,组建合作社的目的有些是为主业作辅助服务。甚至为取得政府优惠政策而建立,导致经营规模受限,产品加工档次不高,缺乏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与农民利益联系不够紧密,辐射带动作用有限。
    三、对策与建议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推动我市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供政府决策部门参考:
    1.加强政府引导
    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政府引导是关键。要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对绍兴市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优势和存在问题,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加大对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的内涵、作用的宣传力度,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按照我市农业发展现状,特别是农业块状经济比较明显的地区,围绕某一产品有针对性帮助农业龙头企业、村级经济组织和种粮大户,发展经济合作组织;召开一次全市发展农业合作组织专题会议,认真总结已取得的成功经验,探索新的发展机制,积极推广先进典型,加强经济合作组织抵御和防范市场风险的教育,积极引导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2.强化政策扶持。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扶持是保障,各级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合作,制定政策,要在财政、金融、税收、土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积极开展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工作,对市级示范性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同等对待。要优化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改造和整合传统的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在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为农业专业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依法规范运行。
    抓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重点抓好四个方面内容,一是规范政府行为。政府对合作社建设应以指导、扶持和引导为主,强化农民在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绝不能随意干预,甚至包办,制订的政策和措施一定要兑现。二是规范合作社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成立,对具备企业、社团法人条件的应到工商部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和社员股金结构,要制订章程规范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三是规范合作社管理。要严格会员入会条件,加强会员管理,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技能培训,同时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引进有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参与合作社管理,进一步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四是规范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组织要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形式,保证农民利益,逐步建立起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明确权利和义务,始终坚持合作制原则,为社员提供信息、技术、产供销等方面的服务,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4.创新合作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步地推进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兴办不同特点、不同规模的合作经济组织,认真抓好试点示范,推广典型事例,让农民看到参加合作社的好处,吸引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参加,扩大合作组织受益面。在组建形式上,可以由农村专业经营户或专业技术干部牵头兴办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依托农业龙头企业,以服务主业为目的,创办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保持形式多样。在发展重点上,一是围绕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积极推进股份合作。以龙头带基地带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解决产业链脱节、连接关系松散、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不直接等问题。二是围绕发展区域特色农业,发展多形式的经济合作。坚持资源合理配置,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农业效益和农产品竞争力;三是围绕科技兴农,扶持发展各种专业技术协会。以科技进步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组织实施良种产业化工程、优质高效农产品基地开发工程、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工程等一系列科技兴农工程,使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入千家万户,提高农业科技竞争力。四是围绕搞活流通,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和增加收入、开辟新的门路入手,引导农民重点发展各种购销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5.优化服务环境。
    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形成推动合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指导。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合作社指导、管理和服务职能,建立合作社数据库,帮助合作社上网和注册农民信箱。开展对合作社的政策技术信息等服务,并与林业、财政等部门配合,帮助合作社落实产业政策,申报实施有关项目。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开展一次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管理业务培训,开展合作社法宣传,送法下乡下村和送法上门等活动。工商部门要开设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并做好对合作社的经济合同文本规范、商标注册和品牌保护、消保维权等服务工作;税收部门要落实好对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总之,各部门要从有利于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出发,拿出具体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给予支持,并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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